来自花海的清凉──承德柳河十八湾花海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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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有观点认为,在未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录音是违法的,当然不能当做证据来用,这种观点来源于最高院1995年的一个批复,也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应河北省高院的问题,最高院回复:“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002年,最高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个《规定》的出台并不代表着法复[1995]2号《批复》的作废,法复[1995]2号《批复》里“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按照2002《规定》,“不合法的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实际上,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也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一条更加明确了2002《规定》的规定。
一般来说,私自在公共场所录的录音,被认定为合法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而且,如果偷录者自己也参与了被录音的对话,且对话话题与案件又有关的话,录音被认定为证据的可能性就大。
文章来源: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由拳路309号紫御大厦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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